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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019-02-11 信息编号:700295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
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
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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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
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 判 组 织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
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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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
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
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
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
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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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
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
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
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
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
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 事 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
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
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
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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