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销售货28 简明农村税收问答(第三版)
物并负责运输), 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生产、 批发、 零售
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货物生产、 批发、 零
售为主,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
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 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单位、 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
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
属于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
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不征
收增值税, 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
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没有分别核算
的,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 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
的, 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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