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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510 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发[1993]32 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
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三部分法律法规...
    02-14
  •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不得因子...
    02-14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
    02-14
  •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
    02-14
  •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02-14
  •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