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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663 收藏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
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
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02-14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
    02-14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02-14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三...
    02-14
  •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
    02-14
  •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