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
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
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