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
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
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
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已
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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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律知识问答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