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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2019-02-23 信息编号:751319 收藏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在哪些情况下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构成犯罪?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
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
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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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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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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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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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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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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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