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
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
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2007 年 2 月 7 日 财税〔2007〕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