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公发〔1994〕12 号《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
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9 号《关于公安、司
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
138 最新增值税实用问答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 1995 年 7 月 1 日
起免征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的警察服装仅限于生产计划由公安部下达,技术工艺标准、销售价
格等由公安部制定,以调拨方式销售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
公安局,以及以调拨方式销售给司法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的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生产销售的警察服装。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生产销售
的非警察服装,应照章征税。对于发现有将警察服装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定点警服生产
厂,应取消对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本文所指的警察服装,是指警衔标志、公安臂章、警用复服、警用单裤、警用裙
子、警用长袖衬衣、警用短袖衬衣、警用冬服、警用大衣、警用皮大衣、交警短皮大衣、警
用大沿帽、警用女帽、警用栽绒帽、警用皮帽。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销售警服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 1995 年 7 月 20 日 财税字〔1995〕5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