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
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天以内,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
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
关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从税
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天以内,或者从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天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
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填写税务
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 30 天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
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
的,税务机关按照变更以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
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没有发生
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