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尚
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
况的;
五、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六、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
件尚未审结的;
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
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消除以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
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三、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以后,其权利、义务
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由于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
定代理人,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天,仍然无人继续复议的,有正当
理由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