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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过渡性税收优惠通知
    2019-03-02 信息编号:779073 收藏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4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
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
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
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
收优惠。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 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03-02
  • 投资总 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03-02
  • 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03-02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
    03-02
  •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03-02
  •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