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
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
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
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
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