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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675 收藏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
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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