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犯罪
的对象为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
以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中的一种或多种行为。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
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罪为选择性
罪名,可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如走
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等。
3. 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但由于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危害特别严
重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就可
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