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注: 其他重大事
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27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