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依次有 3 个基本阶段,即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机构裁决。
(1)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④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予
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
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仲裁中的审理组织,具体行使仲裁权,其组成对实现仲裁公正意义重大。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是合议庭形式,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二是独
立仲裁,由 1 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对约定采用合
议庭形式的,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对约定组
成独任制合议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
员均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和裁决。
这一阶段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和裁决阶段四个阶段。
仲裁审理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仲裁庭可以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
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