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方对下列 9 项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第一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 43①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1.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 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
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
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