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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核查开工条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工程动工报审表》的原则
    2019-02-04 信息编号:692047 收藏
在每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填报 《工程动
工报审表》,同时附上:该工程的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及
机械设备配置、材料准备情况等,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按
《工程动工报审表》的要求,核查已完成的条件如下:
(1)项目单位工程应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要保存复
印件。
(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查。
(3)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4)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
已经按计划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5)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信等已经达到开工条件。
(6)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
加的设计交底工作已进行,并且监理工程师已经了解到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必需的基本情况。
(7)建筑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已完成了开工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按规定要求已向监理单位填报了 《工程动工报审表》。
(8)现场施工、办公、生活区的设施能够满足施工基本条件,并符合施工
现场文明、安全生产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单位发出开工通知书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计划保证
质量,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的场地和施工通道以及水、电供应等条件,监理工程
师应事前检查工程所需的场地征用,施工通道以及水、电供应是否开通。原则
是总工程师对拟开工工程有关的现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认为合格后,
才可发布书面的开工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应在承包单位报送的 《工程动工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前现场监理准备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