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交底由承担设计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
单位向施工单位和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图
样会审由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参加。
设计交底与图样会审通常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文件
移交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给承担施工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并整理成图样会审问题清单,
在设计交底的前一周交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阶段监理的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
做交底准备,并对会审问题清单拟定解答。设计交底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先
进行设计交底,后转入图样会审问题解释,通过设计、监理、施工三方或参建
多方研究协商,确定存在的图样和各种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交底应在施
工开始前完成。设计交底应由设计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图样会审应由施工单位
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会签。设计交底与图样会审中涉及设计变更的应按监
理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图样会审会议纪要一经各方签
认,即成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设计交底和图样会审应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解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
问题。
设计交底和图样会审不仅是工程建设中的惯例,而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设备监理问答相关各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法
规、规章均对此有明文规定和要求。这些都是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的主要法律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