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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订立的主要项目内容有哪些?
    2019-02-15 信息编号:715440 收藏
监理合同订立的主要项目内容包括委托的监理业务,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力,订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监理合同订立主要
项目内容分别简述如下。
(1)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监理合同的数量就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
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各阶段来说,包
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
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以及信
息、合同两项管理。在具体的项目中,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及不
同建设阶段的监理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
用条款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
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设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2)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
购等招标;技术监督和检查,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和对操作或施工
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 “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总概算、单位
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
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
3)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
求,应当符合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
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2)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地
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身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及结
算酬金。在签订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商定建立期限,
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
准备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
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
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
(3)双方的权利。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
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要反映在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中。
1)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
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
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
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
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
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
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委托人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设
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
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
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包括: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
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
接受委托代理招标等。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
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定权。
3)委托人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
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更审批权。
4)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
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监理合同的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
得将所涉及的利益或规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
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
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第二是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投标书内,应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
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是对监理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
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建筑设备监理问答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
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
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
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
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
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对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
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适
当的物质奖励,详细办法内容应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6)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
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
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7)按照监理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
时,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对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
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
8)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和安全的监督控制权,实际就是对项目
工程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全面组织
管理。
9)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以及审核承包人索赔的
权利。
10)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
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4)订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监理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就是双方委托关
系的形成,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因而签订合同必须
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监督执行。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
检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合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合同麻烦。在合
同洽商过程中,双方应将口头协议和书面交往文件中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写入
合同附录或专用条款内。
2)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监理委托合同是双方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协议,也是
双方合作和相互理解的基础,更是保护双方权利的法律基础。因此,在签订合
同书时应力求规范,做到文字简洁、清晰、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