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
真实可信, 反映业务发生的客观实际。
(2) 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上面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
列齐全, 不能有所遗漏甚至是省略。
(3) 手续要完备。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村负
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
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
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5·(4) 书写要规整。 原始凭证要按照规定填写, 文字简要, 字迹
清楚, 易于辨认。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大小写金
额必须相符且符合规范要求, 且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
不得连写数字。 小写金额前面要填写人民币符号 “ ¥ ”, 且人民币
符号 “ ¥ ” 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
角分值; 无角分值的, 写 “00” 或者符号 “—”; 有角无分的, 分
位写 “0”, 不得使用符号 “—”。 大写金额使用汉字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 ( 圆)、 角、
分、 零、 整 (正), 且一律用正楷字体或者行书字体进行书写; 大
写金额前面未印有 “人民币” 字样的应加写 “人民币” 三个汉字,
且人民币与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
的, 后面加写汉字 “整” 或者 “正”; 而有分值的, 不得加写汉字
“整” 或者 “ 正” 字。 小写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不管有多少个
“0”, 其大写金额只写一个汉字 “零” 字; 同时要注意特殊数字的
正确书写, 如小写金额 “18” 元, 其大写金额要写作人民币 “ 壹
拾捌元整”。
(5) 编号要连续。 重要的原始凭证都是带有连续编号的。 带有
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 若填错带有连续编号
的原始凭证需要作废时, 应加盖 “作废” 戳记并按照规定进行记
录、 妥善保管、 不得撕毁丢弃。
(6) 更正要守纪。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刮擦、 挖补。 原始凭证
填写内容发生错误后, 具备条件的应由原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允许更正的错误之处更正正确后, 其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
章。 但是,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
原始凭证上直接进行错误金额的更正。
(7) 填制要及时。 原始凭证一定要在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发生后
及时填写,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和
保存, 并便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