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 需要销毁时, 由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 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鉴定, 严
格审查, 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清册应列明销毁会计档案
的名称、 卷号、 册数、 起止年度、 档案编号、 应保管期限、 已保管
期限、 销毁时间等重要内容,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 并报
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对于会计档案中所涉及未了结的债权债
务的原始凭证, 林木、 土地、 房屋产权的契约书据, 有价证券和货
币收支凭证,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 另行立卷
保管, 直至问题处理完毕时为止。 销毁会计档案时, 应由会计人员
和财政部门指派人员共同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 应当
认真进行清点核对, 销毁后, 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并将监销情
况报告有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