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 凭以购物、 消费和
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
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凡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
可申领若干张, 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 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 连同有关资料
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之后, 银行即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持卡人
用信用卡购物或消费应在签购单上签字, 商户根据签购单与商业银
行进行结算。 采用信用卡结算的有关规定如下: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
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
的, 也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交存现金, 不得将销售收
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
易、 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不得支取现金; 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
限内允许善意透支, 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 10 000 元, 普通卡最
高不得超过 5 000 元, 透支期限为 60 天; 信用卡透支利息, 自签单
日或银行记账日起 15 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 超过 15 日按日利
息万分之十计算; 超过 30 日或透资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按日息
万分之 15 计算, 透支计算不分段, 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
高利率档次计息。 如果信用卡遗失, 持卡人应立即持有效证件向发
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