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实践中,对应村干部职务犯罪所适用的条款,主要
是我国 《刑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
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
第四章 农村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117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也就是说,村干部只有在从事公务 (协助行政机关管理事务) 活
动中才可能构成犯罪,除此之外,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刑法原理,非公务活动则绝不可能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 《刑法》 第九十三条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 《刑法》 规
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界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
人民政府从事的 7 种行为属于 《刑法》 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
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
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
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
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
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 《刑法》 第
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
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