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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基本知识
    2024-01-04 信息编号:1335154 收藏
1.信访就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具体指的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3.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信访人行为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
第七章 农民权益维护与保障法律知识 167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
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
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
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
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
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5.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6.信访事项处理方式:
(1)对 《信访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
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
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
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16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
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
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
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
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
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7.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地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应适当
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
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复查。受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受到复核请求的行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8.行政机关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上级国家机关、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
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
(3)泄露信访机密或将控告、检举信件的内容透露给被控告、
被检举人的;
(4)丢失、隐匿或者私自销毁人民群众信访材料的;
(5)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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