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未达标地方政府限期达标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28 条第 2 款对未达标地方政府的
限期达标作出了规定,该款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
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目标,并采取措
施按期达标。”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
染物容许含量所制定的强制性标准,目前已经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
环境质量标准》等。关于地方政府的环境限期达标,大气污染防治法
作出了专门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未达到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3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
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这一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是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
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