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法第 41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该条
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但没有规定“三同时”验收程序。原因是:
在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调研过程中,不少企业反映目前环保领域审
批环节多,耗时长,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为了贯彻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精
神,回应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的呼声,考虑到目前环保单行法中对“三
同时”验收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此次修订没有对“三同时”验收作
出专门规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的要求,以便给今后整
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根据本法第 45 条的规
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今后可考虑将“三同
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已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三同时”验收可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可以根据环保单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