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准、 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2)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 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 经同级政府批准, 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