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的验收条件为:
(1)按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全面完成项目扩初设
计批复的主要建设内容,一般建筑物工程按相关行业标
准内部验收合格,较大型建筑物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
(2)财务管理无重大违纪问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已
全部整改,项目资金已作出决算。
(3)竣工项目运行管护措施已落实,产权清晰,责
任明确,手续完备。
(4)相关资料、图、表完整齐全。
(5)按时向省农发办提交完备的自验报告和申请省
级验收的报告及相关统计资料,并经审查合格者。
对于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视为不具备验收资格
的县 (市、区),不予以验收。经整改完善仍不具备验
收条件的,直接评为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