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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2020-04-26 信息编号:1125988 收藏
第一条为r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  63。
    第二条人民。国家根据国防需要,
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窄袭危害。
    人民防窄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殳、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
经济建设协调发展、’j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仁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窄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汁划。
    第四条人民防窄经费由困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人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l\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窄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
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窄工程平时南投资者使娟
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
民防空■作。
    县级以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嘲家人民防窄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丰管部 j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
域的人民防空?怍。
    ·}s央圜家机关人民防窄主管部门管理t}-央固家机关的人民防
卒工作。
    人民防窄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汁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l' J在各自的职
    ·  64·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牢保护的权利,都
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l.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窄的承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
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l…t务院、巾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力‘案及实施计划,
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与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J-程的建设,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跃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
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 j必须采取有效防护
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l二矿企业、科研基地、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rJ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
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j叟实提供情况
和必要的资料。,
。  65-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敞、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坌占合
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窄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窄:程建没,按照不J的防护要求,
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园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
定人民防空[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
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牛^产活和工程的开发利
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r-程、公用的人员掩蔽r程和疏
散干道[程}l人民防. -主管部 J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rJ负责纰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l员‘j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
时可用于防空的地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毽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窄工程g-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
需的建设用地J监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
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缆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穴主管部l' J对人民防空E程的维护管理
    。  66。
    公Jj的人民防窄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卒主管部、j负荑,
    (荚单位心叫j按照lq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肯使蹦的人民防/
: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因家鼓励平时利朋人民防李l:张为终济建没和
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jJ人民防卒:程,4得影响其防窄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小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程
使册或行降低人民防窄:程防护能/J的作业,不得向人}屯防’ j:
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l:程内生产、
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钐l或肯个人4得擅臼拆除奉法第:l- -
条规定的人民防空: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绎人民防卒丰管部l' j
批准,并}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图家保障人民防卒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
确地传递、发放防窄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守.、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l删的人民防薯
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网的人民防窄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
管理。
    县级以l-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窄主管部 j负责制定本行
政Ⅸ域的人民防窄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纽织奉行畋Ⅸ域人民防窄
通信、警报网的建没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r j、军队通信部、J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窄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
防窄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窄主管部门建没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
    ·  67。
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厄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
障;安装人民防卒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
便条件,不得阻挠。,
    闰家用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爵响信号,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j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
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J鳆当向人民防宅主管部门通报空
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
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窄警报没施,幻其所在单位维护管
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l-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撼需要t町以组织试呜防窖警
报;并在试呜的矗二l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窄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肖为抢险救灾
服务,、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敞}“县级以!:人民政府统‘组够l。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
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城扫人民防宅疏散计划,由县级以L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酃】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Lx,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l--- -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卜人民政府应当组纵有关部门和j单位,
    ·  68。
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作。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
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r: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
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
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
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防助防汛、防震等部l、J担负抢险救火任务.,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窄组织由下列部 J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组建医疗救护队;
    (j)公安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门生、化工、环保等部例l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卜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作。,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 J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根据人民防空丰管部 j制定
的洲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  l69。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窄丰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窄
教育汁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牛的人民防窄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窄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南
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
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窄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
战时呵用于防窄的地下室的,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的
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窄丰管部 j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违法行为,rl以
对个人并处五-元以下的罚款、对中移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L
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程主体结构、拆除人
民防rT -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力‘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
和使崩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窄T程后拒不补建酌;
    (五)占用人民防窄通信专月j频率、使用与防窄警报相l的音
    。  70·
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
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叮
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997年月日起施行。
·  7  。
    第二条网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困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
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符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作。
县级以}:地方各级保密]: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
域保守国家秘密的-l--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国
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l-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
际情况设置保密L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
    ·  72。
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围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
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
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它经国家保密: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
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囝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
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
 j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匾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嗣。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规定。
    ·73·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
内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
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
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
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陔事项的机
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
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作部r]确
定。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与根据
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j圜家保密【作部
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
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
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
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卜级机关应当及时解街。
·  74·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占矗的制作、收
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困家保密J二作部 J制定
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
家保密‘r-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晶,必须
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 --级机关批准,不得
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
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
施。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牛产、运
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困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
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
行以及广播节闷、电视青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
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亏合作巾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
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阚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
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笏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
要求。
    。  75。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图家秘密不埘外开放的其他场
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
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阁。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园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
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r弘传递圈家秘街的,必须采取
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
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围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二j-国家秘密
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晶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任用经营困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l、j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营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
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阁家安全造成危害
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警对-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
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网家秘密,情
    。  76·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卜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褥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叮以酌情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密【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
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刚人民解放军
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法E 989年5月}起施行。95年6月
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困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
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作
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  77。
26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小脱离卜产的群众武装组
织,是中华人民共和阁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ll s因人民解放军的
助手和后备力攮。
    第三条  民兵T作的任务足: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婵民
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一j)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
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JJt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峪持劳武结合,坚
持民兵制度E预备役制度、民兵L作’j战时兵员动员准备l-作的
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作在矧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中国
    ·  78*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J -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戍区、警备区,‘同)、军分区(含警备区,同)、
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
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直人民武装部的街
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
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T作的领导,统
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T作,解决有关问
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
机关的要求,把民兵]: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作任务。
    第八条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卜级指挥,掌握
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
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网兵彼法》第三卜七
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
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
    。  79。
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于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
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
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
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
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一 -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
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于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
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二部、工作总结、清点装
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人民兵组
织。
第三章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臆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
验,继承和发扬民兵J: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J:作方针、政策的
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其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
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
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80·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莺大节日
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
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
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
杀敌泣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对专职人民武装}二部的培养、选拔、凋整和配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
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
事洲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洲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
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号职
人民武装二二部的军事洲练,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
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髓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
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县应当逐步建市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
行集中圳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
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
    ·  82  。
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
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
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
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
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南原
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
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
解决。
第五章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
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L级的规划,进
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民兵的组建
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
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南县
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
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各,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
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
    。82·
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
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
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
武器装备,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二级赋予
的任务,制定汁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
织,应当根据}: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
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困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
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
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日标勤务,由日标
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舰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E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
    ·  83·
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
案。
    第三十五条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
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
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
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闪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
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
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旺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
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赞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 向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
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
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
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民兵事、p费廊当丰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
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
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
    ·  84。
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省军区制订。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
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汁。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部在参战、支前中
做出娃著成绩的,参照《中阉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
日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r:作或者执行维护卒}
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蒋成绩的,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
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哥奖励。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与参加民兵组织而拒
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洲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
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Jj‘人
民政府有关部 j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腹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简、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
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闻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
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作任务的单位,矗j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
关报同级入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r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
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J 。
·  85·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99年月l}起施行。978年8
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  86·
国防交通条例
(995年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
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
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图防建设服务的铁路、公路、水
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
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
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二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对在困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  87。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同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卓拟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
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汀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
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哥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
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t作的规定;
    (二)规划本地区困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m
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
定和竣丁验收;
    (二)拟订本地区闺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
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本地区的圜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
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
用;
    。  88。
    (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
题;
    (八)』: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J吱府赋于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阁防交通[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困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
范;
    (≥)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汁划,指导困防交通专业保
障队伍建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闻防交通资产;
    (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
用:
    (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作,协调处理有炎
问题。
    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
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闺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
    (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
工验收;
    (:)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圜防交通保障任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
理工作。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阁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清有
    。  89·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臼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
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汁划(以下简称保障计
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乇要
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作的技术
措施和组织措施。
    保障计划分为:伞阁保障计划、军Ⅸ保障汁划、地区保障计划
和专业保障汁划。
    第十二条  全圜保障汁划E国家陶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国务
院有关部、J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准。
    第十三条军区保障计划}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J,征
求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军l基批准。
    第十四条地区保障计划l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郝j' J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 - --.级国
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k保障汁划由陶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臼的职
责范围内分别制定,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圜防
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同防交遁J:程设施,是指为保障战时
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下列建筑和设备:
    ·  90·
  (.)阁家修建的=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交通基6没施;
  (二)专用的指挥、检修、仓储、防护等[程与设施;
  (二)//-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四)国防需要的其他交通t程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围防交通L: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没的'r荒
要。,
    建设其他交通j:程设施或者研制再要交通r具,)\V Wrt顺阳
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闯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引叻变通建c规应
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汁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 j综合平衡。,
    县级以l二人民政府汁划部】和交通管婵部门柏制定交通建设
规划时,、与征求本级闷防交通-管机构的意见,并将L or4定的
闻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rj和需要贯彻阔防要求的建设项,列
入交通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规划r},有关贯彻圜Srjj要求的建设项},
必须按照图防要求进j,建没。
    第二十条  圆防交通:程设施建设项H和有关贯彻阁防要求
的建设项日,其设汁鉴(审)定、竣?验收)经有关的罔防交通主
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划lyj交通l:程设施的管理荦.位,必须加强对圈
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4 Pj交通-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
o//-管理单位的卜.级图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闲家对圈防交通j.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
策。具体办法由圆家因防交通主管机构会M ['J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三条  E地管理部 j和城H规划主管部门,应、与将经
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刚防交通:程设施的t地作为-J .防交通控制
    。  9  ·
刚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 j、城订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P用圜防交通控制JH地.,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三产和其他活动,小得
影响围防交通-程设施的j卜-常使用,小得危及国防交通j:程没施
(J’曼令,,
第五章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罔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
殊情况执行抢修、抢建、防护阁防交通:程设施、抢运闻防交通
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专\lp保障队伍,l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
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仟务时,由闻防交通
主管机构统一涮配.,
    交通沿线保障队j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巧:事机关负荑组
织.,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 j负责专、p保障队仇的训练,战时
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
    确‘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困防
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q址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卜人民政府及有关部r j,埘∽k保障队
伍应当给于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杌动设备,应
当按照国家圈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
殊情况可以优先通行.,
。  92·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足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
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运力征朋,足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商辖市
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具、
没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二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Jl笼:向园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髓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战时军队需鼗使用动员的运力的,膻“m】所在
地的0:Ⅸ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屯兵组织
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与地阁防交通主管机
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动员圈务院交通管理部 J所属的运力,应当经
}翻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箭理部 j所属的运
力或者社会运力,应当经省、内治区、卣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四条  任特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4 \'-需要使用征
j手j的运乃的,成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丰管机构提出申清,如省、自治
lx"、.直辖m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译位和个人必须依法
履行义务,保两被动员或者被扯用的运载Tj具和没备的技术状况
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L具、设备作甫大
改造的,必须经相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和被征川运)J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
待,按照【玛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具、没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  93。
第七章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
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
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
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
    第四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
所在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
保障任务。
第八章物资储备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围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
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阔家储备、部门储备和
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
备计划。
    第四十三条负责储备困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
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学位或者个
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
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
储备。
。  94·
第九章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
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
交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国
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入各
级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第十章罚  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T过程中没有
贯彻国防要求的;
    (二)对阁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
变国防交通工程没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 -)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固防交通物资的.,
    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程设施安全或者侵l'国防交通
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r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园防
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
载工具、设备价僮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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