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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2019-02-19 信息编号:731462 收藏
对村民委员会经手办理的事项,村民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审计,
这是民主监督的本质要求。 同时这也是兜底性条款,村民可以根
据本村具体发生的事情来判断决定是否应当实行审计。 有五分之
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表达要求审计的意向,该部门或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审计。
  •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
    、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账款是否相符,非出纳人员有否插手管理、挪用资金等;②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
    02-19
  •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查清集体果林场、鱼塘、山地、滩涂、“四荒”(荒地、荒山、荒坡、荒滩)等资源和村办企业等生产经营项目有否公开招标;是否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款是否按时足额收取;学校、村...
    02-19
  •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政府财政划拨用于救灾救济、补贴补助等事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种政府专项划拨资金如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综合补贴等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02-19
  •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77占用情况;有否借款用于不合理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存在...
    02-19
  •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
    02-19
  • 审计的事项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事项:①本村财务收支情况;②本村债权债务情况;③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④本村生产经营...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