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本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定了纠错机
制,即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这体现了国家政权与村民自治
体之间的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法
定职责。 所谓责令改正,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或
者通过村民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责令该村民委员会改正不法行
为,依法履行其职责。 如不按照规定召集村民会议,不履行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等。
举一个案例予以说明。 王某原系 A 区 B 镇 C 村农民。 1993
年王某与 C 村村民李某登记结婚,1993 年其将户口迁至 C 村,
1997年王某离婚。 2002年C村村民委员会制定了《 村民安置及生
活保障协议书》,约定本村村民上楼后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协议
内容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 2003年7月11日,C 村组织召
开两委会会议,决定本村空挂户(指没有住房,户口在村里)不享受
村民所有待遇。 2007年1月12日,C 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王
某等12人在村中无住房,并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是否给予发放生活
补贴、粮食补贴等生活待遇,经讨论表决不同意给予王某等人享受
每月的生活补贴及粮食补贴的村民待遇,为此,王某到 A 区信访
部门进行信访。 2007年5月30日,A 区农业委员会答复中表明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答王某在 C 村具有同等村民待遇,并应参与该村的土地收益分配。
但 C村仍不落实答复的认定内容,拒绝向王某发放相应的收益分
配款。 根据本法,C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 A 区农业委员会的认
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B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 如拒不
改正,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