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
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
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
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作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害发生的。
第一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 15二十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
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
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点:行政性;职权性;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所述。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 9 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对拘留、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
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
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 10 条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
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的处理决定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