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特定实体问
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
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某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
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
(3)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
是法院受理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
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
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通过原告撤诉而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
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
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
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适用于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
回起诉时。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笔误,包括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
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与这些法律
相衔接,2012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
的规定,完善了裁定的适用范围。 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法
院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当执行的情形的,应当作出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当事人
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院认定确有错
误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主要是诉讼程序方面未被上述
十类涵盖的事项,如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
·68·
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上述第(1)、(2) (3) 项的裁
定,可以上诉。 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
效力。 其他裁定一经作出,既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