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 [1994]031 号及有关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点、
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退税机关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
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
(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