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 [1996]8 号及国税发[ 1994]03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 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
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
额,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
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
扣。
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或进口料件征税率(两者从小)
-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
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 支付
的加工费, 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 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
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