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
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
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
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
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
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
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
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
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
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
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
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
更、注销的情形。 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
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39
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