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理的公证事 第039号
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应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
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注:摘自北京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网站
但是,近几年来,依据国家法律收取费用、定位为非营利机构的公证机
关,已被卷入高收费的漩涡。有人认为动辄几百元的公证费,收的实在不合
理,尤其是一些公证业务按照公证金额收费,动辄几万元。所以有人提出“公
证,怎么也不应该比到法院进行诉讼复杂,成本更不应该高出那么多”,建议
国家适当降低公证的收费。有专家认为《公证法》规定公证必须由公证机构办
理,实际上形成公证机构的垄断,而且现实生活中有大量强制公证的事情,公
证机构收费又居高不下,因此建议民间机构也能提供公证服务,打破现有垄断
格局。有人认为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公证收费采取比较公平的计时收费方
式,即按完成此项公证花费的时间多少收费,或者采用按件收费的方式。
总之,公证作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一定要在自己可
以承受的经济能力范围内使用。在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前,可以通过网络、电
话等方式咨询收费标准,不花冤枉钱,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不过,如果公证出现问题,公证处也已应当承担责任。2013年北京市就发
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1995年丈夫在世时留下遗嘱,将去世后的财产全部交给妻子刘女士继承,
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9年公证处以申请表由刘女士填写并签名、违反了
公证程序规则为由,撤销了上述公证书。这导致刘女士无法继承丈夫的房产,
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10余万元。最
后,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证处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96万余元。
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
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
过错: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
具公证书的;
5.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
误或者不真实的;
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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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或者补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