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回避的目的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
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和实行回避制度,其基本的出发点是保障诉讼的公正,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首先,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不公正地处理案件,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或者先入为主、固
执己见,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其次,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办案人员和
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增加公安司法工作的权威,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可以有条件地进行选择,不仅可以增
强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体现我国刑
事诉讼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