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行社品牌意识的不断提升,许多拥有商标权的旅行社开始观察市场
中可能对其商标造成侵权的现象,其中就发现一些旅行社的企业名称与自己的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其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时间还滞后于自己商标权的
取得时间,于是便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权利冲突问题。 笔者对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了梳理,现将行政程序以及司法程序中该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进行纠纷
解决阐述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3 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13 条对于将
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为:商标所有人
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
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
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权利在先的商标已
经驰名,并且后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已经造成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
生了混淆,那么商标权人可以向有关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对该企业名称进行
撤销。 但是,这仅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一种保护,对于非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
冲突又该如何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9 条规定,企业名称中含有的内容和文字,不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41 条进一步明
确:“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 〔1999〕 第 81
号)曾提出过较为详细的规范性意见,其核心内容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
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
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
第 七 篇 旅 行 社 商 标 战 略 篇 315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可以看出,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对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也是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前提,因而如果构成此类法定情形,商标权人可以向有关登记主管机关申请
予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名称。
司法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的类型进行了归
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
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对
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的,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商标
权的行为,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
认。 因此,法律禁止的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的“突出使用”行为,即将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地加以使用; 那么法律对于
“正常使用”的行为是否予以允许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三他字第 10 号答复中指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
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1、2 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仍会造成公众混淆的,可以
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将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上,注册商标是国家商标局经过严格的实质与形式审查后,赋予申请人
的一种知识产权。 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 旅行社在设立过程中向有关登记主管
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时务必要高度重视起名称中的字号不要与其他旅行社
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否则无论从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将面临着巨
大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