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增加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完善指导性计
划的实施办法。适当上收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中
央审批,并根据产业政策适当调整某些行业的投资限额,同财政、投资、物
资、外贸等体制的改革相配合,进一步明确中央和省、区、市的计划管理权
限,并改进和完善对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计
划、财政、银行三个部门的关系,发挥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执行国家产
业政策和综合协调经济杠杆的作用,使计划、财政、银行之间紧密配合,按
照治理整顿的要求,统一步调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