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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招徕旅游者。 各网络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尽到谨慎义务,不得将非旅
行社提供的网上团购信息通过网站发布,也不得在没有接受旅行社委托的情
形下自行发布团购信息招徕旅游者。 一经发现非法开展旅游业务活动的,旅
游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各旅行社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和运营网站进行联系,修改完善相关公示
内容,依法开展网上团购旅游服务。 此项工作在 2011 年 12 月 20 日前整改完
毕。 旅游行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市场检查,对发现拒不整改的旅
行社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 28 条、第 55 条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