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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与导游签订书面劳动后,导游能否 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12-11 信息编号:1329251 收藏
.旅行社连续 2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 3 类。 第一,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
为避免企业通过长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引发劳资纠纷,2008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那么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也存在这个问题,和导游
签订半年或一年短期劳动合同来掌握用人的主动权。 根据目前的劳动法规来
看,旅行社在第二次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非常谨慎,否则在下步必然面
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局面。
那么“连续 2 次”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第 1 款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
14 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
也就是说,2008 年 1 月 1 日前订立并存续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次数的计算应当以 2008 年 1 月 1 日后新订立劳动合
第 六 篇 旅 行 社 用 工 篇 261旅行社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百问答疑
同作为第一次。
另外,如果导游在前 2 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下列行为:①在试
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
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但是,旅行社对这些行为予以容忍并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
社可以不与导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
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62(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
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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