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
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
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
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
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
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
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
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
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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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
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
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
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
件。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以上所要
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
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书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 × ×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
民法院印章。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
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
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
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
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
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
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