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恢复请求权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以恢复自己合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为目的
的诉讼活动。因此,只有当侵害实际发生时或发生后,受害人或受害人
的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通过协商合理解
决,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通过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通过诉讼程序调解或判决解决。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 8 条规定继承纠纷提
起的诉讼期限为 2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计算。如果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第 18 年至第 20 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
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 20 年
之内行使,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有权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是继承权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因此,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专属受害人的请求权,如果受害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没有提出继承恢复请求权,其他人是不能提出的,受害人死亡
后,其继承恢复请求权终止、消失,不存在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