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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肥料登记工作。
1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申 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
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 应按照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提供产品化学、 肥
效、 安全性、 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 并审查登记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后, 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 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 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
型, 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 由省级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并出具试验报告; 微生物肥料、 国外
以及港、 澳、 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
担, 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 应坚持公正的原则, 综合考虑
农业技术推广、 科研、 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试验单位对
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