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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020-08-10 信息编号:1148281 收藏
1.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应
当受理,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
解终结书或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交通法
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
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
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
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
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预付抢救
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
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
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经过调
查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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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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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
断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
生纠纷时,事故认定书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书证材料,发挥着辨
明真伪、评判是非的重要作用。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
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
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
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
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
自勘查现场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
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 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
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 5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
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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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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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
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
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
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
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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