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买方需
要向卖方一次性付清所有价款,并同时从卖方手中获得车辆等标的物
的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则不同,其中的买方并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
价款,而是将自己总共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分期分批地支付给卖主。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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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这种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就通常运用于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
高档消费品的买卖中,以减轻买方的经济压力。由于分期付款的卖方
需要先将标的物交付给卖方占有使用,然后买方再分期付款,所以卖方
就有可能面临财产已经转移占有但是价款无法全部收回的被动局面。
为了实现对买方的制约,分期付款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就会特别约定,虽
然买方已经先占有使用了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却并不因此直
接转移给买方享有,而是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后才发生标的
物所有权的转移。其中的特定条件则一般是指价款的支付已经达到一
定幅度或者是全部付清。这被称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
在车辆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因为所有权保留而直接导致的纷争,就
是在所有权尚未转移、仍然由卖主享有车辆所有权,但是车辆已经由买
主占有使用时,如果车辆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享有所有权的卖主还是享有占有使用权的买主
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避免对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论,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曾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
车辆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
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分期付款的车辆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买主而不是卖主一方承担损害赔
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