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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2019-01-08 信息编号:598935 收藏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应作如下处理: (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
账户时,应填写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
因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
撤销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
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
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
账户的撤销。( 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 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 临
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
同时在撤销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
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
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
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